杭州奇沃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74家市场主体(详见附件):
本公告所列公司(详见附件),经调查发现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,违反了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,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,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,本公告所列市场主体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。如果有陈述、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,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此权利。
联系人:陈霖 联系电话:0571-89517893
附件:2024年市场主体拟吊销名单
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10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