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雄 :
本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(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杭余市监处罚〔2024〕245号)。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:罚款681091.25元。
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,按照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确定的方式依法缴纳罚款和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(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,总数不超过本金),合计人民币1362182.5元。
收到本催告书后,你(单位)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,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联系人:蔡宇楠,李刚 联系电话:0571-89517963
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12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