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:

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马静静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5)99号)、郭少华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5)100号)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,申请人马静静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1月10日工资69774.39元。申请人郭少华要求你单位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176594元。

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,根据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、申请书副本、证据材料副本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,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。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。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3月25日10时、2025年3月25日15时在本委仲裁庭(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)公开开庭审理,请准时到庭参加。届时不到庭,本委将依法裁决。



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
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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